为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和市委“1+10+10”工作安排,锚定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奋斗目标,以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为总牵引,集中力量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科研经济先行地、创新人才集聚地,持续深化拓展“集中度显示度、高质量高颜值”新内涵,科学发展光明区经济,规范对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对社区集体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扶持,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特修订《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
一、修订必要性
2019年8月,我区印发了《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扶持办法》”),原《扶持办法》实施以来,主要扶持了引进和留住优质企业项目、人才培训和人才引进项目、片区升级改造项目、制定发展规划、脱贫项目等,为推动社区股份公司转型稳健发展以及激发社区股份公司发展的内生动力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外部形势变化以及社区股份公司的自身发展的需求,原《扶持办法》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集体经济助力全区发展的客观新形势需要
根据区委“1+2+3+2”总体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高质量高颜值发展工作的要求,社区集体经济有必要通过提高存量物业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方式来走出一条新的发展之路。为使专项资金更加有效合理发挥扶持引导作用,助力光明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建设和发展,引导社区股份公司引进和留住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优质企业,高质量高颜值推动光明区集体经济工作提质增效,对原有的部分扶持项目进行了修改,删除个别条款。
(二)社区股份公司发展的内在需求
新形势下,社区股份公司自身仍存在一些不足,制约发展质量和速度。一是社区股份公司现代企业管理经验不足,充分利用土地物业资源优势和优质企业资金优势产业开发运营经验优势,实现良性互补,有必要对优质企业引领集体经济发展出台鼓励措施,以促进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加快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产业规划不足,招租的企业层次有待进一步提高。结合我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支持3+1产业发展政策精神,激励社区股份公司为光明区产业空间品质提升贡献新力量。
综合上述各种因素,对原《扶持办法》的修订完善,有利于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鼓励引导作用,激励社区股份公司优化营商环境、引进和留住高质量的优质企业,充分发挥社区股份公司的土地、物业资源优势,助力光明区经济转型升级、“双高”战略的实施落地,同时确保社区集体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二、制度修订思路
针对新的形势及股份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扶持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坚持引导社区集体经济转型、稳健发展的总体思路,在原《扶持办法》的基础上,着力于引导社区股份公司拓展和合理利用产业空间,引进和留住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优质企业;充分发挥市、区优质企业的优势,推动优质企业引领集体经济发展,鼓励优质企业与社区股份公司合作开发集体产业用地以及统租统管集体园区;鼓励社区股份公司打造高颜值集体产业园区,开展集体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提升。通过上述措施,使专项资金引导社区股份公司转型发展并助力光明区经济的发展。
三、修订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或参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
(一)《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三)《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
(四)《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建立我市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协同发展工作机制的通知》(深国资委函〔2020〕526号)
(五)《深圳市光明区高标准产业保障房建设工作行动方案(2020-2025)》(深光府办〔2020〕5号)
(六)《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深光府〔2020〕33号)
(七)《光明区关于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高颜值深圳北部中心的实施方案》(深光发〔2021〕1号)
(八)《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1〕1号)
(九)《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 促进优质项目落地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2〕5号)
(十)《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2〕7号)
本次制度修订部分吸收了我市其他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相关经验。
四、修订内容
根据光明区一届四次党代会报告精神及“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打造科研经济先行地、打造创新人才集聚地 ”的要求,我局通过走访辖区社区股份公司、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借鉴兄弟区的先进做法、充分吸收各方意见以及充分考虑光明区社区集体经济实际的基础,并鉴于社区股份公司为光明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相较于区内相关政策,适当上浮补助金额,加大力度扶持社区股份公司转型发展,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增加促进优质企业引领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项目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战略决策和市领导有关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市、区优质企业和社区股份公司的各自优势,推动集体经济更好地融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和优质企业做优做强,对优质企业引领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一是将原《扶持办法》第十一条中“集体产业用地与优质实体企业合作开发”修订为“社区股份公司利用集体产业用地与区政府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优质实体企业、区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的企业合作开发产业用房项目,在获得项目施工许可证后,按照利用集体产业用地面积每万平方米5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超过1万平方米的按相应比例计算,不足1万平方米的按照1万平方米计算,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是增加一条社区股份公司将集体产业园区交给优质企业统租的奖励条款“社区股份公司将集体产业园区交给区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的企业统租或统管的,签订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的,按统租、统管物业面积,给予社区股份公司每年30元/平方米的物业统租、统管奖励,连续补助3年,单个项目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前款规定签订5年(不含)以上统租或统管合同,根据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自第6年开始,按实际统租、统管年限,给予社区股份公司物业统租、统管追加奖励。社区股份公司协助区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的企业统租或统管社会园区的,签订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的,参照第一款标准给予社区股份公司奖励。同一园区已申领过奖励,期满续签合同的,不得再申请奖励”。
(二)增加社区股份公司自主开发产业用地扶持项目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战略决策和市领导有关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鼓励社区股份公司增强经营能力,将原《扶持办法》第十一条修订后增加一款:社区股份公司在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自主开发集体产业用地,按照市一级工业区块线内产业用房的标准建设,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按照利用集体产业用地面积每万平方米5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超过1万平方米的按相应比例计算,不足1万平方米的按照1万平方米计算,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修订促进集体产业空间引进、留住优质企业的扶持项目
为促进集体产业空间引优留优,修订原《扶持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引进、留住优质企业奖励条款,细化优质企业标准,增加优质企业的种类,细化优质企业标准,以经济贡献为导向。
一是关于第十四条引进优质企业奖励,参照区投促中心拟出台的招商引荐文件,适当加大补助标准,共分为四个补助标准,并增加引进优质企业的种类,若社区股份公司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总部及一级子公司、央企总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等,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企业等,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3+1”企业等,市级“专精特新”企业以及“四上”企业等,分别给予其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是关于第十五条留住优质企业奖励,依据《光明区政府主导的土地二次开发项目企业安置暂行规定》(深光工信〔2021〕98号)第三条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社区股份公司为《扶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优质企业提供产业空间,使其不致转到区外的,同样为我区集体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参照《扶持办法》原有的留住优质企业条款,按照续租优质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加大社区股份公司开展投资项目的扶持力度
为鼓励社区股份公司投资区政府引导的创投基金、产业用房等项目,以及按照《深圳市光明区集体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城市配套、社区生活服务等投资项目,加大对社区股份公司的投资补助力度。将第十七条修订为“社区股份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参与投资区政府引导的创投基金、产业用房、盈利性基础设施、金融机构等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五)增加社区股份公司开展合并及股权改革工作的扶持项目
为鼓励社区股份公司开展改革工作,整合资源,推进社区股份公司可持续发展,修订第二十二条关于社区股份公司组建补助条款,增加社区股份公司开展合并及股权改革的扶持项目。
一是支持社区股份公司开展合并工作,集中集体资金、资源更好地发展社区集体经济,推动社区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给予合并后社区股份公司一定金额的补助。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社区股份公司开展合并工作,每合并一家社区股份公司,对合并后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合并实际支出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是为鼓励社区股份公司股权改革工作,给予推动股权改革的社区股份公司一定金额的补助。在第二十二条新增一款“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市、区部署推进股权改革,股权改革完成后,按社区股份公司开展该项工作实际支出给予补助,每家公司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修订提升我区集体产业空间的扶持项目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高标准产业保障房建设的工作要求,盘活集体物业存量,打造高颜值集体产业园区,对原《扶持办法》第二十四条修订为提升我区集体产业空间的项目进行细化规定: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区高质量高颜值发展政策要求,依据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政策规定对集体产业园区以厂房层高、荷载、消防等为重点进行改造提升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项目实际费用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区高质量高颜值发展政策要求,依据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政策规定对集体产业园区增加不超过面积15%的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实施综合提升,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项目实际费用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删除与实际工作不一致的扶持项目
鉴于《光明区城中村围合式小区物业管理提升工作方案》(深光住建字〔2020〕131号)已印发实施,对于城中村围合式小区2021年起收取的物业费用,物业费补助都由区住建局发放,故删除原《扶持办法》的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收费补助。
(八)增加涉及多家股份公司的规定
鉴于同一个项目,涉及两家或多家股份公司的情况,为方便专项资金的有序申请和发放,特在第三十条增加一款“同一项目涉及多家股份公司的,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奖励或补助资金”。
五、修订后条文结构
新修订的《扶持办法》由六章共计四十二条构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扶持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至第十条。主要规定光明区社区股份公司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社区股份公司在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监督等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及标准。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种类、扶持标准和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规定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初审、复核、审批、公示及资金发放流程。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主要规定对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及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名词解释,生效及政策有效期及解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