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于2017年3月3日由新区管委会印发实施。为推动产业项目高效引进快速落地,经认真总结,多方学习,以《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同时全面对比兄弟区做法并借鉴其先进经验,本着精简、高效、清晰的原则,我局对原《试行办法》及其配套的监管协议格式文本、竞买人资格审查(核查)操作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草拟了《光明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送审稿)》及配套文件。3月15日,刘胜区长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中已将《光明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送审稿)》及配套文件原则通过,并根据会上意见及最新印发的《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对文件进行修改并完善形成了《光明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稿)》(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及配套文件《深圳市光明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印发稿)》(附件2),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解读
《办法》主要内容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职责分工、产业项目的申报条件与标准、项目引进及其用地审批流程、项目后续监管、保障措施。
二、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解读人:王一航;
(三)联系方式:8821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