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光明土地资源日渐稀缺,为营造更优质的营商环境,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满足更多具有成长性高、技术先进性强等特点的优质企业项目以及上市、拟上市企业项目的空间需求,根据区领导指示,依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我局草拟了《光明区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细则(送审稿)》。2019年3月15日,刘胜区长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中已将《光明区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细则(送审稿)》原则通过,我局已根据会上意见及最新印发的《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对文件进行修改并完善形成了《光明区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细则(印发稿)》(以下简称《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细则》解读
《细则》适用于光明区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相关工作的开展。具体分为以下几个章节:
章节 | 主题 | 主要内容 |
第一章 | 总则 | 主要讲述《细则》的制定依据和适用情形。 |
第二章 | 联合体的组建 | 1.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竟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竟买主体参与土地竟买,并进行合作建设。各意向竞买企业联合竞得土地后,并列作为产业用地受让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分别与区政府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接受监管。 |
2.意向竞买企业需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的产业项目全面履约承诺、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持有面积、类型、各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
3.意向竞买企业共同选择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共管账户,用于合作项目的资金管理。共管账户的设立、使用、管理、支配等由各方另行签订《资金共管账户管理协议》确定。 |
4.意向竞买企业原则上应注册于光明区或在挂牌前迁册在光明区,符合《实施办法》有关重点产业用地项目标准,并通过光明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 如:每家意向竞买的市内企业,上年度纳入深圳市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或在深圳市缴纳的财力贡献(不含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每家意向竞买的市外企业,需承诺迁入光明区后前三年均纳入光明区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或在光明区缴纳的财力贡献(不含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
第三章 | 权利限制 | 1.由联合体各成员方自建或协商选址代建公司推进后续建设工作,所选代建公司可选区属国企或社会专业建设公司,并报区政府同意;联合体内全部竞得人作为并列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共同承担所出让土地的各项责任。 |
2.联合申请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产权登记、转让、抵押等事宜,依据《管理办法》执行。 |
第四章 | 退出机制 | 1.在遴选阶段有企业退出的,重新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替补。 |
2.在土地使用权公告和挂牌阶段,若有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含2家)退出,其相应建筑面积由区政府承接,产权归区政府。对符合政策性产业用房条件的,作为区内政策性产业用房进行管理和使用。若联合体成员单位退出超过2家的,则终止该用地出让。 |
3.土地成交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前,联合体成员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并申请退出打的,退回退出企业所交的购地款项,其所占份额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收归区政府所有,区政府保留处置权利。 |
4.联合体成员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土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承接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且须符合原行业类别和产业准入条件,并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应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次受让人符合受让条件的,由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成本价减折旧后的价格回购。 |
第五章 | 附则 | 本细则所指“财力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深圳市实缴入库的各类税费(含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含关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认定依据。 |
二、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解读人:王一航;
(三)联系方式:8821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