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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平安员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年 07月 1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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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文件依据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围绕区委关于“深化群众诉求服务‘光明模式’”的工作部署,区信访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关于建立健全网格员参与群众诉求服务保障机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了《光明区平安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激励平安员发现、上报、处置矛盾纠纷事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平安员队伍“覆盖面广、群众基础好、辖区情况熟”的特性,将矛盾纠纷防控触角延伸到辖区的每一个角落,做到矛盾纠纷隐患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促进光明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办法》解读

  《办法》主要内容分为五章共计二十一条,分别是:总则、奖励范围和标准、奖励发放程序、法律责任、附则。

章节

主题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确定平安员奖励办法制定的目的。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光明辖区内的平安员。

第三条明确奖励范围。

第四条明确主要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明确其他部门工作职责。

第六条明确平安员奖励资金的保障、统筹回收、资金申拨及不滚存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明确符合奖励的要求和不予奖励的群体。

第八条细化群众纠纷类奖励事件类型和金额,事件类型为群众纠纷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奖励金额50-2000元不等。

第九条细化安全隐患类排查奖励事件类型和金额,事件类型为危化品、涉爆粉尘、烟花爆竹、黑煤气、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排水安全,奖励金额50-2000元不等。

第十条细化治安防控类奖励事件类型和金额,事件类型为治安线索报送、犯罪嫌疑人追逃、非法组织、协助破案、现场抓获嫌疑人、涉黑涉恶,奖励金额100-5000元不等。

第十一条明确其他重大事项根据情节不同,参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标准给予奖励;同时明确开展心理、法律服务活动可参照第八条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明确“确认奖励阶段”的上报流程、上报信息填写规范、审核时限;明确“审批发放阶段”报送、审批、支付流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明确平安员骗取奖励、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协助骗取奖励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调查核实,对不积极开展调查核实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明确透露平安员个人信息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不及时或未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明确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有效隐患线索的奖励方式。

第十八条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治安防控线索属于本职业务范围内应要重大以上隐患才给予奖励;同时,规定办法不与其他奖励叠加。

第十九条明确本办法中“以上”、“以下”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办法解释权的归属。

第二十一条明确办法实施时间及有效期,办法与《光明区平安员奖励办法(试行)》的有机衔接、申请时间在办法有效但审核和发放超出办法有效期情况的处理及奖励申请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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