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政府近日对外发布了《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原因
(一)出台的背景
长期以来,针对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公配物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深圳市各区都采取单独制定公配物业规范性文件的措施来落实。
光明区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管理方案的通知》(深光管办〔2011〕18号)及《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深光城建字﹝2015﹞168号,简称“旧版《办法》”),以指导和规范公配物业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工作。但是随着公配物业的范围不断扩大,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已完成,旧版《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不再适应新的实际情况,同时已到期失效。
(二)办法出台的主要原因
1.为了适应公配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随着光明区的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公配物业的类型不断增加,例如电动汽车的充电桩、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等,都是新增公配物业类型,但是旧版《办法》内容并未全部涵盖,不再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同时旧版《办法》于2015年10月9日印发且有效期5年,已于2020年10月8日到期。
2.为了建立科学合理、流程完善的公配物业规划建设、移交接收、产权登记制度的需要
旧版《办法》中的规划、建设条款不够完善,移交接收、产权登记等程序和内容无约束条款,现亟需作出修订,规范社区公配物业规划、建设,约定移交接收、产权登记时限,确保社区公配物业及时发挥作用。
3.为了构建职责明确、严格清晰的公配物业委托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的需要
随着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旧版《办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接收单位管理职责不明确、部门之间沟通衔接不畅、委托使用单位和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公配物业装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解决相关实际问题和矛盾,有必要对旧版《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顺应行政区成立及机构改革方案,细化各单位的职能职责。
根据行政区成立后及光明区机构改革方案确立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职责变化,结合公配物业管理实际,在“总则”章节,细化了统筹部门、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接收使用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各部门监督管理责任,避免出现因主体责任不清、职责交叉导致社区公配物业无具体部门进行方案审核及使用管理等问题。
(二)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从片区统筹规划的角度落实公配空间
《办法(送审稿)》规定规划部门在规划编制时结合相应的专项规划对社区公配物业进行合理布局,并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和接收使用单位的需求和意见,合理确定社区公配物业的功能和规模。规划既要衔接深标规划的要求,也要对接实际落地需求,避免出现部分空间重复配置、亟需空间没有配置的问题。
(三)明确各阶段工作要求,健全各阶段工作内容和工作机制
细化、明确了用地规划阶段、用地出让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建设管理阶段等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时限,避免出现应在规划阶段解决的问题验收前才提、应在建设施工中发现的问题验收前才发现等情况,确保问题能够在各阶段解决。
(四)调整和细化公配物业的验收、移交及产权办理流程
《办法(送审稿)》规范了验收和移交的流程、清单依据、移交和接收时限等内容,避免出现按老标准建设、按新标准验收的弊端。同时,规范和明确了产权办理的时限。
(五)完善了管理机制,落实经费保障来源
建立了提前谋划立项使用机制,要求公配在验收前提前3个月确定使用计划,以满足目前精装修商品房项目竣工即交付入住时,公配能同步启用的需求。同时,还建立了日常巡查、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公配的管理。
三、《办法》将对社区人民群众产生的具体影响
公配物业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是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主要平台之一,旧版《办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职责不明确、沟通衔接不畅、管理维护责任不明、社区公配物业装修标准不统一等系列问题,制约了社区公配物业规划建设、移交接收、委托使用和产权登记等工作有序推进。
本《办法》更新了社区公配物业的建设管理基本原则与各方职责,结合实际工作问题补齐条款漏洞,确保我区社区公配物业布局合理、规模充足、功能完善、标准统一,建成后尽早服务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