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理解《光明新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意义及目的
为加强劳动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发现、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法规行为,在参考我市其他区及其他省市有关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基础上,特草拟了《光明新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内容解读
(一)框架结构
本《办法》分四个章节共19条,分别为总则,举报受理,举报奖励,附则。
(二)第一章总则
1.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奖励范围。
2.举报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所称违法行为的范围包括了辖区用人单位内存在拖欠或未依法足额支付5名以上劳动者三个月以上或者5名以上劳动者二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非法使用童工、擅自经营劳务派遣的违法行为。
3.本《办法》奖励条件
根据“鼓励”原则,为了发挥全社会对劳动保障的监管作用,结合新区实际,拟规定对《办法》第二条规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尚未被劳动部门掌握、提供真实姓名等信息的举报人可以奖励。
(三)第二章举报受理
该章共3条,主要规范举报线索的受理流程。该章重点在于明确了区街两级劳动部门根据相应事权(新区劳动部门负责重大疑难及领导交办案件,办事处负责一般案件)受理举报和进行奖励的职责分工。
(四)第三章
该章共7条,主要明确举报奖励的标准、奖励限制、奖励发放程序。以下几个内容为重点:
1.如何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严重程度——(1)拖欠劳动报酬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2)非法使用童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的500元/宗;(4)其他可能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劳资纠纷,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3000元/宗。
2.奖励有哪些例外情况或排他性的群体?
一是一案一奖,只对劳动部门未发现处理的案件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
二是对负有守法义务的用人单位法人等负责人、股本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人员(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企业负责人的认定)、负有劳动保障监管义务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予奖励。
(四)第四章附则
第四章共6条,主要明确了举报奖励工作的保密措施、奖励资金的来源(由两级劳动部门分别实施)和监督部门、解释部门、有效期(试行2年)等。
三、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解读人:赖教道;联系方式:21022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