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Baidu
map

首页 > 重大行政决策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解读文件

《深圳市光明区临时救助办法》解读文件

日期:2022年 12月 2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字号:

  一、《深圳市光明区临时救助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上级临时救助最新文件精神,以及各项社会救助新规定、新要求,2021年,省在《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基础上进行修订,出台了《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今年6月,深圳市结合国家、省各级最新文件精神,也对《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7〕8号)进行修订,形成《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深府办规〔2022〕1号)。根据《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规定,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为完善光明区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应急兜底保障作用,光明区进一步细化服务细则,特此制定本办法。

  二、《深圳市光明区临时救助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此次编制《深圳市光明区临时救助办法》的主要依据包括《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深府办规 〔20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对比《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深圳市光明区临时救助办法》主要做了哪些优化调整?

  光明区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在《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救助标准、审批程序、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细化。

  (一)进一步细化支出型救助标准。深圳市现有救助办法尚未具体明确分类救助标准,易发生救助标准不统一。因此,《办法》进一步对支出型救助标准进行细化,分为三级,一是特困供养人员、非集中供养孤儿,按照不高于医疗费自费部分100%给予救助;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按照不高于医疗费自费部分80%给予救助;三是其他严重困难群众,按照不高于医疗费自费部分30%给予救助。

  (二)进一步简化临时救助审批程序。由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突发事故、意外伤害等需立刻采取救助措施,强调时效性。深圳市现有救助办法在申请审批程序耗时长,为提高审批效率,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将审批权限下放到街道,明确可先行救助,事后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金额不超过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小额救助,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审批发放,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

  (三)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深圳市现有救助办法第三十一条在救助管理服务工作中,尚未明确临时救助对象的服务和救助资金。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根据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情况提供以下救助服务:一是有返乡意愿并且有自主返乡能力的,提供返乡车票、生活必需品等救助;二是有返乡意愿但不具有自主返乡能力的,护送其返乡;三是无返乡意愿的,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

  (四)进一步明确“一事一议”具体工作职责。因救助对象遭遇重大困难,确有必要突破本办法关于救助标准、救助次数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的,明确由各街道办事处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

分享到:
footer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