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的必要性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于2019年9月17日印发实施,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原《管理办法》经过3年的实施,其中关于经发资金的管理模式与决策机构、部门职责分工、支持方式与项目类别、支持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条款存在不适应工作开展实际需要、不符合有关上位政策规定、不完善不规范等问题,需在编制新《管理办法》时予以优化调整。为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新《管理办法》编制工作。
二、编制依据
此次编制新《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因原《管理办法》在《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之前制定发布,存在不少与《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相符的规定,本次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针对原《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优化调整,重新编制。
三、本次编制的主要修订内容
对比原《管理办法》,本次新《管理办法》编制对经发资金的管理模式与决策机构、部门职责分工、支持方式与项目类别、支持条件、审批流程与权限、监督管理等内容均进行了优化调整。新《管理办法》共六章、28条,对比原《管理办法》的18条,总条款数增加了50%,总体内容规定更为完善、细致。新《管理办法》28条中,新增条款11条,大幅优化调整条款8条,优化完善条款7条,基本保留条款2条。主要优化调整内容如下:
(一)明确经发资金管理模式
进一步明确经发资金“总-分”管理模式。经发资金下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投资推广、文体旅游、建筑业、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绿色生态等分项资金,由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投资促进服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为相应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分项资金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对一定额度的资金项目有审定权限。
(二)优化经发资金领导决策机构
取消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领导小组。原《管理办法》规定:经发资金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统筹经发资金管理,按权限审议经发资金资助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新《管理办法》规定:成立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经发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优化和完善部门职责分工
一是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经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二是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的职责。三是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财政部门的职责。四是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其他部门的职责。
(四)规范经发资金支持的基本条件
一是取消“注册登记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在光明区”的规定,以“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为基本条件;二是将“企业受到1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不得申请经发资金资助”的规定修改为“申请资助时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得申请经发资金”的规定。原《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对项目支持方式进行重新分类和定义
优化完善项目支持方式(项目类别),新增“免申即享”类和“一事一议”类项目,并完善各类别项目的分类条件标准。原《管理办法》规定:经发资金资助主要包括核准类资助和评审类资助。新《管理办法》规定:经发资金资助项目类别包括“免申即享”类资助、核准类资助、评审类资助和“一事一议”类资助。其中,“免申即享”类资助项目,支持对象免于申报、直接享受资助。对于确有必要突破经发资金现行产业政策支持条件或支持金额以及属于经发资金现行产业政策未覆盖但确有必要予以支持的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项目、重大创新平台及重大事项等,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方案。
(六)优化资助项目审批程序
新增“免申即享”类项目审核程序;优化核准类项目审核程序;优化评审类项目审核程序;完善“一事一议”项目审核程序。原《管理办法》规定:针对核准类项目,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各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针对评审类项目,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各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新《管理办法》规定:(1)核准类项目: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评审类项目: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七)规范和优化完善有关条款内容
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据”“经发资金定义”“经发资金支持方向”“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公示”“资金拨付”“监督部门”“职能部门责任”“有关数据”“实施与效力”等条款。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新《管理办法》,共六章、28条。具体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和依据、定义、总体原则、支持方式、提升支持效率等5条。
(二)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包括领导机构、部门职责分工等2条。
(三)第三章“支持方向与条件”。包括支持方向、支持对象基本条件、支持项目类别及条件等3条。
(四)第四章“审核与拨付”。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免申即享”类项目审核程序、核准类项目审核程序、评审类项目审核程序、“一事一议”项目审核程序、驳回申请、公示、资金拨付、区街职责划分等10条。
(五)第五章“监督与检查”。包括监督部门、申请单位责任、职能部门责任、绩效评价等4条。
(六)第六章“附则”。包括资助额度限制、有关数据、实施与效力、解释权等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