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Baidu
map

首页 > 重大行政决策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起草说明

关于《深圳市光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日期:2020年 10月 1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司法局

字号:

  为规范光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光明区司法局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深光规〔2015〕6号)基础上,修订形成深圳市光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着力提升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于2019年5月8日正式发布,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高度重视。《深圳市光明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深光规〔2015〕6号)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程序规定存在一定出入,需要及时根据后者修改完善。因此,《规定》是对中央、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是严格遵守决策程序,切实提高决策质量,促进决策担当,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制度保障。

  (二)是在设立行政区之后提升区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必然要求

  2018年,光明区成立后,法治政府建设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对《深圳市光明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光规〔2015〕5号)进行修改,有利于全面提升光明区制度建设水平,规范区政府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确保政府一切活动都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提高区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三)是解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际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

  《深圳市光明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深光规〔2015〕6号)发布以来,在区法制部门的统筹管理下,建立起了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一系列制度,大大提升了新区的决策程序管理水平。但实践中仍存在着决策草案起草质量不高,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足、途径单一,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不严谨不充分,决策执行、公开及归档不到位不及时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深圳市光明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深光规〔2015〕6号)进行再次修改,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各环节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合法。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订)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4.《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

  5.《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6.《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7.《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

  8.《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深府〔2016〕76号)

  9.《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深府办〔2013〕28号)

  10.《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11.《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结合光明区实际,修改完善相应表述,调整相应篇章结构

  1.针对光明行政区成立前的“新区”“新区管委会”“新区综合办”等表述,统一按行政区成立后的部门规范表述进行修改。

  2.将原《深圳市光明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十章五十二条修改为七章六十条。根据决策程序的不同阶段性质,突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前、中、后期程序要求,将原第二章决策起草、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五章风险评估整合为一章,并入《规定》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并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四个小节。“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与调整”等仍独立成章,标题根据实际内容略有调整。

  (二)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及相关上位法的要求,健全原规定相关程序制度

  1.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结合光明行政区成立后设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接受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条款,主要体现在:第三条“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五条“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以及第三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2.进一步完善决策草案拟制程序。第二章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四个小节,新增决策事项建议的提出主体及研究论证程序;强调社会公众参与决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由十五日增加至一般不少于30日,明确听证事项并完善相应程序;对专家论证的程序进一步完善,对专家小组由不少于5人,修改为应当由7名以上(含7名)的单数专家组成,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有11名以上(含11名)单数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3.进一步完善合法性审查程序。新增对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区政府讨论的规定。对提交合法性审查的材料作出更详细的规定。新增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的规定,强调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智库作用。

  4.进一步完善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程序。新增决策草案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的规定。新增区政府全体会议作为集体决策途径。强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接受市委、市政府、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重大决策事项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工作指引》立卷归档。

  5.进一步完善决策执行和调整程序。强调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新增公众参与决策执行阶段的建议意见权利。列举决策后评估的事项,进一步明确决策后评估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并强调决策后评估的结果运用。

  6.进一步完善决策责任承担与追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对区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相关责任追究分别予以明确。

  7.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深圳市光明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深光规〔2015〕6号)。

          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

          2020年7月22日


分享到:
footer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