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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8年 10月 15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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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以下简称产业)项目的引进监管工作,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新区的产业项目引进,坚持质量引领与产城融合的原则;产业项目监管,坚持“全方位、全年限”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领导小组】新区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实行集体决策,成立光明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新区党工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发展改革、经济服务、规划国土的新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法制办、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光明地税局、光明国税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新区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产业准入条件、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项目后续履约核查处理意见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经济服务局的新区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

  (一)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对一般产业项目意向库中的项目初步确定项目选址等,对重点产业项目意向库中的项目初步确定重点产业项目及意向用地单位、选址、产业准入条件、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对产业项目后续履约核查处理意见进行初审;

  (二)汇总审查产业准入条件、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项目后续履约核查处理意见等需要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的材料;

  (三)汇总上述材料并经综合平衡后,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产业准入条件、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项目后续履约核查处理意见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初步确定为重点产业项目的项目,由发展和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必要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方面的论证,原则上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在汇总论证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后,形成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主要包括:

  (四)负责统筹推动领导小组会议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的有关事项;

  (五)协调解决项目引进、项目选址所遇日常问题,并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成员单位职责】

  法制办负责对项目引进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范规定提出意见。

  发展和财政局负责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并拟定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开展遴选方案的公示和报备以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报备,负责对申报企业产值或营业收入等数据的核查,协调将迁入企业的产值或营业收入等统计核算至光明新区。

  经济服务局负责项目接洽、培育及储备,拟定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对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中标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或核实,并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土地整备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办事处具体实施产业项目的土地整备工作,梳理汇总办事处报送的产业项目选址地块土地整备情况。

  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就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准入条件及产业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负责核实申报产业用地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用地情况;负责组织产业用地供应工作。

  光明地税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在本辖区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地税纳税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光明国税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在本辖区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国税纳税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负责对申报产业用地企业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出意见,以及协调迁入或新设企业于光明新区的工商注册事宜。

  各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产业项目的土地整备工作,负责梳理辖区产业项目选址地块的土地整备情况并及时报送土地整备局。

  根据具体项目需要,可邀请各办事处、安监局、文体教育局、卫生计生局、环保水务局、建筑工务局、市交委光明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与相关工作及会议。

  第三章 项目标准和申报资料及准入条件

  第七条【产业项目基本要求】拟引进产业项目应符合深圳市及光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八条【重点产业项目标准】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项目,是指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遴选认定的、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业项目:

  (一)按我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相关办法认定为总部企业的;

  (二)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

  (三)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

  (四)市政府或新区管委会审定的其他项目类型。

  重点产业项目申报企业的法人原则上应注册于光明新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深圳市汇缴的税收(不含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在深圳市汇缴的税收(不含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近三个年度企业在深圳市汇缴的税收(不含关税)总额年均增长率超过30%

  (三)光明新区外迁入法人企业,承诺迁入后前三个年度平均每年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税收(不含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速不低于新区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速;

  (四)市政府或光明新区管委会审定的符合世界科技、经济发展方向的新经济企业及“独角兽”企业;

  (五)市政府或光明新区管委会审定的其他类申报企业。

  重点产业项目申报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地址在光明新区的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优质企业且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的

  (二)母公司为《财富》或《福布斯》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前100名的,或经权威报告证实申报企业在所属行业中排名全国前十位以内的;

  (三)经行业专家评审对国家、深圳市、光明新区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创新链作用或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

  (四)经权威报告证实企业品牌在国际或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

  以先租后让、企业联合申报等方式作为重点项目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第九条【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

  (三)项目准入条件,包括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及意向用地单位其他资格条件等;

  (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以及土地供应方式、年限、权利限制、股权变更约束等。

  第十条【申报资料】申请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的企业,应向经济服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光明新区产业用地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光明新区申请产业用地企业信息采集表;

  (四)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议;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七)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八)企业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九)企业近三年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

  (十)属于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的,需提交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产业准入条件】一般产业项目的产业准入条件可以包括:

  (一)企业注册地,可设为深圳市、广东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注册;

  (二)产业准入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大类”,或者按照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类产业政策进行设置;

  (三)从事准入行业年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四)竞买申请人获得国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者获得深圳市高新项目认定。

  重点产业项目的产业准入条件可以在一般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遴选方案增加设置项目名称、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及意向用地单位其他资格条件等。

  第四章 项目引进及其用地供应流程

  第十二条【项目洽谈和培育】经济服务局根据市及光明新区产业导向目录与项目引进有关标准,对申请产业用地企业开展前期对接洽谈、申报资料受理、专家评审等工作,结合企业申请情况及项目引进标准,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分别列入一般产业项目意向库或重点产业项目意向库。

  第十三条【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召集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土地整备局等单位提请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结合光明新区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整备情况,由会议对一般产业项目意向库中的项目初步确定项目选址等,对重点产业项目意向库中的项目初步确定意向用地单位、选址、产业准入条件、用地规模、土地出让方式等。

  第十四条【起草准入条件和遴选方案与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对初步确定为一般产业项目的,由经济服务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的议定内容,拟定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对初步确定为重点产业项目的,由发展和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的议定内容起草遴选方案,由经济服务局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的议定内容起草产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十五条【征求意见】发展和财政局应就起草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有关材料并经综合平衡后,适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产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监管协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列为重点产业项目的)。

  第十七条【遴选方案公示】对遴选为重点产业项目的,由发展和财政局将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及深圳政府在线、光明政府在线等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由经济服务局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发展和财政局以及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

  第十八条【异议处理】<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妥善处理的遴选方案,与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展和财政局对备案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将备案无异议或异议经妥善处理的遴选方案以书面形式转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

  第十九条【组织用地供应工作】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结果,按程序组织用地供应工作。

  第二十条【核实或审查产业准入条件】经济服务局按规定对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中标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或核实。其中,一般产业项目的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经济服务局提出产业准入条件核实申请,由经济服务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意见。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竞买申请人在工业用地供应公告规定的公告期内向经济服务局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审查申请的,由经济服务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签订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由经济服务局作为甲方与用地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将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

  第五章 项目后续监管

  第二十二条【监管内容要求】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重点产业项目可根据遴选方案增加特殊条款;个别产业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增加乙方承诺总投资额、产值与税收贡献等约束条款。

  第二十三条【监管时点要求】经济服务局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按协议约定的时点对协议乙方承诺的产值、税收贡献等事项进行核验。

  在该宗地的项目建成投产当年、投产后每隔5年、供应年期届满前1年等阶段,由经济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协议有关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后续履约核查】经济服务局根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具体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协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形成核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部分考核指标未达标的,核查处理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综合考虑后审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的核查处理意见,由光明新区管委会形成履约核查处理报告报送市政府。

  乙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按照协议的约定,应按经济服务局要求限期改正;对未按要求改正的,经济服务局有权建议由相关部门将乙方、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及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针对乙方的不同违约行为,按照协议的约定,经济服务局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无偿将其20%的建成物业作为政府所掌握的产业空间使用,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解除土地供应合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配合协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参与产业项目引进及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新区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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