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发现、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新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所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拖欠或未依法足额支付5名以下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或者5名以上劳动者二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
(二)非法使用童工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第三条 举报线索具备下列条件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被举报的用人单位明确存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事先未被新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
(四)举报人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以及银行卡账户等信息。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新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全区范围内的举报,各办事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举报的,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劳资纠纷分类分级处置工作办法(试行)》《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监察办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除应由本级负责受理核查的外,将举报线索移交发生地的办事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核查并予反馈。
新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落实举报受理专人负责制,安排举报受理专人做好举报线索登记、分派、转办、归档、备案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报请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新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应在《光明新区劳动保障信访事项登记处理表》填写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和流转,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七条 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举报线索经核实后,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奖励标准如下:
1.举报同一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5名以下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奖励人民币300元/宗;
2.举报同一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5名以上30名以下劳动者二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奖励人民币500元/宗;
3.举报同一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30名以上100名以下劳动者二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奖励人民币800元/宗;
4.举报同一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100名以上劳动者二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宗。
(二)举报线索经核实后,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按查实非法使用童工人数每一名奖励人民币5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三)举报线索经核实后,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奖励人民币500元/宗。
第八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多人对同一线索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最先举报人。同一举报人重复举报同一线索的,只奖励一次。
对联名举报的,奖励金按其举报人提交的书面约定比例进行发放,无书面约定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举报奖励金平均发放。
第九条 举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系被举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系拥有被举报用人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系新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十条 新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线索透露给他人。
经查实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按以下流程呈批:
(一)办事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查的举报线索
1.举报受理专人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本月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如:《光明新区劳动保障信访事项登记处理表》(复印件)、群众举报信等),填写《光明新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核查表》,一并报办事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 经审批应当奖励的,由举报受理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10个工作日内前来提交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汇总填写《光明新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发放汇总表》,按照办事处财务管理规定的流程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拨付。
(二)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查的举报线索
1. 举报受理专人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本月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如:《光明新区劳动保障信访事项登记处理表》(复印件)、群众举报信等),填写《光明新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核查表》,一并报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批。
2. 经审批应当奖励的,由举报受理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10个工作日内前来提交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汇总填写《光明新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发放汇总表》,按照新区财务管理规定的流程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拨付。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金呈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光明新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核查表》;
(二)《光明新区劳动保障信访事项登记处理表》;
(三)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举报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金采取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提供,或提供的身份证、银行账号资料不真实而无法拨付举报奖励金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新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核查、审核、呈批投诉线索时,应当做好以下保密工作:
(一)禁止将举报人的身份资料及举报内容泄露给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举报材料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 不予公开。
(三)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 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建议。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金由新区财政予以保障,纳入新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新区和各办事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劳资纠纷分类分级处置工作办法(试行)》《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监察办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受理举报事项和审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新区和各办事处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支付。新区和各办事处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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